大众艺术是完全应该推而广之,广而教之的。而小众艺术则是应该推而慎之,慎而教之的。具体说到魔术艺术,它的‘秘密性’是其艺术生命所系,魔术机关的揭密行为是直接威胁到了魔术艺术的生存之本。
再换一个角度讲,在社会文化学的范畴里,一般将市场上存在着的艺术形态分为民俗文化、商品文化、精英文化以及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当今民俗文化是指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各阶层的大众化文艺形态,它有着鲜明的艺术特征及流传范围,但缺乏作为文化商品的流通性。商品文化指的是其文艺形态通过产品化的过程,在文化市场里以文化商品的形态进行有价的传播。精英文化指的是在商品文化的基础上去粗取精所形成的面向特定群体阶层的文艺形态。传统文化(文化遗产)指的是文艺形态的产生与繁荣相对久远,且当今依然有着鲜活生命力的经典艺术门类。
当然,各种艺术形态与种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艺术发展的长河中,彼此之间都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与此同时,艺术说到底是为了满足欣赏群体的精神层面的需求的,无论是雅俗共赏,或是下里巴人;阳春白雪,只要是有市场,它就有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但在这必然性里面,它的运行发展轨迹必须要符合其特定的内在规律性。
将魔术艺术引入到社会文化学范畴里来讨论,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当今中国的魔术艺术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其文化形态成长期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魔术艺术的文化性已经涉及到了上面所述的艺术形态的各个层面。魔术艺术所能带来的社会娱乐性,新闻性,时尚性,艺术性,社交性,医疗辅助性和教育性等,也已经开始在中国大陆上凸显。
“刘谦现象”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大背景与环境中产生的。
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在国内,相对于其它艺术门类,与魔术艺术相对应的市场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与健全!举例来讲,很多魔术表演里用到的小道具,小机关等在很多小商品市场里被做为“(魔术)玩具”在卖。在国外,魔术相关的用具等都是在专业的魔术商店里才有出售。还有就是有关魔术表演的书籍,表面上看市面上有了不少,但却是非常的良莠不齐。其中有一个基本的魔术原则都没有贯彻到,就是舞台性质的,带有门子的道具是不应该公布于众的。当然,这里面的深层原因是市场上缺乏成形的魔术产业链。另外一个就是关于魔术揭密,前面我已经讲过,魔术是不应该揭密的,更具体的讲,就是当魔术艺术已成为“商品文化”的一类时,它是有价的(包括知识产权)!不仅是对魔术表演者还是对欣赏者。也就是说,魔术揭密(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它最大限度的把魔术的艺术价值摔到了谷底,或者说是将魔术艺术诱拐成了裸体舞蹈表演!(当然,出于启蒙和科教的目的,有选择尺度的揭一些小魔术的谜底是可以的。另外,对于有兴趣学魔术的人,魔术专业机构的培训课程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正统的学习有助于魔术观的正确树立。还有就是民间魔术社团内部的相互交流不是揭密,但这也需仅限于内部。 这也是游戏规则的一部分。)
“刘谦现象”的产生,其实是一件好事。通过这一现象,公众可以从不同的社会视角(娱乐,新闻,时尚等)了解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魔术领域的从业者也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这对魔术文化市场游戏规则的真正建立以及魔术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健全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在未来(希望是不久的将来),促进中国魔术师行业协会的成立,以真正做到魔术行业的自治和自律,传承与创新的健康发展。
最后要说的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魔术领域底下的社会文化深层结构所编织的无形大网,如果领域从业者不能很好的踩上网络的节点上并向上弹跳前行,结果就很有可能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